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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来说,不能单独迁移户口;在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迁移户口,不能只迁移其中一方的户口;由...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户口可以办理夫妻投靠: 1、但是只能在不改变当事人的户口“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落户; 2、并且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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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跨省迁户口,需要合理的理由,如结婚。带着身份证、户口本或结婚证等资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相关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情况是被告住所地或居住地。住所地指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户口所在地,这个需要证据佐证,一般很难举证。直接去他的户口所在地起诉就行了。
当事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户口是否迁移: 1,在当事人目前户口所在村的经济条件较好或者户籍地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的,户口可以留在当地不迁移(家庭户口本使用时,比较方便); 2,否则,当事人可以把户口随迁至就读学校,的户籍准入政策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迁入户口后,可以享受到大学生医保等政策,但是集体户口要用户口本时,是需要经过“户主”同意的); 3,如果当事人的就业规划及未来的生活重心都偏向于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户口可以随迁至学校; 4,建议当事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户口是否随迁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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