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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应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2、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可以按照原选举结果依次补充,也可以单独选举。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水平、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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