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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节。具体要看金额,归还时间,和挪用的用途决定。如果是给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的,不论是否归还,都就构成犯罪,如果是进...
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涉嫌犯罪,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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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因为,他挪用资金是进行营利活动的,也进行非法活动的,所以即使3个月之内归还了也构成犯罪了。
退回是证据不足,而不是不构成犯罪,不够罪的,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退补。1、从主体上说,王某的身份为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如属于则可能涉嫌贪污或挪用公款罪)股东兼销售经理,其符合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要求。2、从主观方面分析,王某挪用货款15万元3年多未还,声称因为公司没有分红将货款私自拿走,不能简单等同于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其他证据的,只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3、从客观方面来分析,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货款1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应当涉嫌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其挪用该款项的不是利用的其自身的销售经理职务行为,而是利用的别的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构成共同犯罪,如未利用其本人的销售经理和他人职务便利,仅仅是因为作为股东身份,从公司拿走钱,则不该构成上述两个罪名,按照刑法修改前的罪名,涉嫌抽逃出资罪,但现在只能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了,不构成犯罪了。4、因此,如果王某利用自身销售经理结算货款的便利拿走公司15万元,如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无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就构成挪用资金罪。5、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是说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而是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罪轻罪重的证据需要进一步补充,或者是因案情复杂,案件材料多、承办人手中案件较多等因素,为争取时间进行的退补。
根据您所提供的情况,因为你们之间没有借条,所以可以认为是,一般来说,民间借贷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是构成犯罪的,但是如果借钱人开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无能力还款还大肆借钱的,可能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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