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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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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债务。 1、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为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1)在两个人进行同居的时候,因为共同生活开销而产生的债务,当属于同居共同债务,要由同居的两个人一起来进行偿还,如果债权人只是要求借钱的这一方来进行偿还,而不对另一方作出要求,但是因为这个债务归属为同居共同债务,即使另一方再没有收到偿还要求的情况下也是要跟借钱方一起承担债务的。 (2)两个人在进行同居的时候,因为需要举办婚礼而欠下的债务也会按照双方同居的共同债务来处理,那么就应该由双方一起来偿还。 (3)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就可以只由其中一个人来对债务进行偿还,例如,同居的两个人对于所欠下的债务自行进行分配,通过书面的形式约定好个人来承担相应的债务;又或者是同居的两个人,其中的一方没有经过另外一方的同意,筹集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但是生产经营之后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并没有用到两人的同居生活当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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