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3人已浏览
2,380人已浏览
330人已浏览
1,0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