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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资格申请: 1、需要变动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只应予存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其他无关范围都要去掉; 2、高管人员的要求:必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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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申请资格有: 1、需要变动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只应予存在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其他无关范围都要去掉; 2、高管人员的要求:必须有两到三名高管人员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并且最好有相关行业从事工作2年经验以上; 3、需要高管人员的学业履历证明,工作证明; 4、还有要意见书,律师出具; 5、投资公司需实缴入资,事实上办公地址等等
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应是一个指导性规范,而并非是一个强制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并未要求管理人必须刻制印章。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是与旧破产法中的清算组刻制印章一脉相承的,而清算组与管理人是不同的,清算组是由有关部门的相关人员临时组成的,其本身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机构,若不刻制印章,相对人便无法确定其行为的主体及性质。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个专门的机构,有自己的印章、办公场所等,由其担任管理人并非新成立了一个机构,无非是在破产事务中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而已。结合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本机构的自有印章已经完全能够满足破产事务的需要,不必另行刻制印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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