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当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助统计火灾损失,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处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镇应当制定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内容。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民用机场、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三)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大型储油、储气基地;(四)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管理单位;(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单位。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可以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094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280人已浏览
54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