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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抄录结算水表、收取水费。受委托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将节水方案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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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
因工程施工、设施维护等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企业可以暂停供水;但需要连续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以上或者可能影响居民生活用水超过一万户的,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止供水申请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供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厉行节约、综合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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