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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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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条)(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 1.向3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2.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1.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并具有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3.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个人行贿罪的追究数额起点是1万元。自然人行贿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才属于“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所谓数额较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200元以上者。
参照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 (2)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 (4)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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