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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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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秘密性 也被称为非公知性,这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特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一种信息是否成为商业秘密,主要看这种信息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是不是处于保密状态中,一般人是否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轻易的取得。值得注意的是,几乎所有的商业这种秘密都不是绝对保密的。所谓的秘密性,只能是相对的。因为一种信息在使用或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向外界公开。不仅雇员在工作中可以知悉,用人单位的合作伙伴、政府的审批机构等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但只要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是处于秘密状态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亦指出秘密性“不要求绝对的秘密,只要该是通常与其打交道的圈子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易于取得,该信息即被认定为秘密。” 二、经济性 商业秘密的经济性是指商业秘密的使用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使权利人拥有比不知晓或不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行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和竞争势。从而能在竞争中占领先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但是商业秘密的价值并不必然与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取得该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之间有联系。衡量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标准只能是其本身所具有的、可能为权利人带来的竞争优势。 三、实用性 实用性指商业秘密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在工农业生产和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一般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理论成果不是商业秘密。 四、保密性 员工是否违反了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重要的一条是判定用人单位声称被员工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这就需要通过商业秘密的上述特征来判断,其中首要的是看商业秘密是否处于保密措施之下。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对商业秘密的存放、使用、转移各环节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等。如用人单位与员工仅约定某些信息是商业秘密,但是除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外,并未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保守该商业秘密,每一个员工都可以轻易的获取,这种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当然用人单位不是国家安全部,其采取的保密措施,不可能十分严密,但只要有制度上的规定并配以人力及物力上的实际措施,商业秘密就可以成立。其次,看该商业秘密是否仍不被大众所知,如果一种信息被用人单位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但是该信息已被媒体公之于众,则该信息亦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不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信息 根据商业秘密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 (1)、公知领域内的信息,主要包括从公开渠道(如公共场所、报刊、书籍、传媒体、展示会等)获得的信息,同行业、同领域一般人员具有的知识和经验,专利失效后的技术信息等; (2)、与人身有紧密依赖关系的经验、知识和技巧,如:同行业一般人员只要长期操作,不需要经过特别的培训可熟悉的技术,还包括因本人工作态度,敬业精神的特别优秀而维持的客户渠道等。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不是所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构成商业秘密,商业应当符合四个要件: 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 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 三、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而不权仅停留在理论的水平上; 四、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果权利人不采取保密措施,说明他自己也未意识到其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法律则更无法对其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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