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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是为了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0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当事人先向对方支付定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定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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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含义: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订金的含义: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与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保险合同是投机性合同(射悻合同)当事人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是不发生,即保险金的给付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具有一定的投机性,这与赌博相类似。如果允许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作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作为收益方进行投保,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他就不承担任何损失而获取远远超过保险费的保险给付,保险活动就完全成为投机赌博行为,而丧失了具有转移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受益方是保险赔偿金的接受者,对保险合同有直接的利益,如果不规定受益方须有保险利益,必然使得投机性大大增加。 〈二〉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道德危险是保险理论中的固有名词,是指被保险人为了索取保险人赔款而故意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的扩大。受益方是保险金给付的直接承受者。如果保险合同不以受益方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那么为了获取保险赔偿,往往会出现故意破坏作为保险标的人或物的行为,从而导致道德危险。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较好地避免了这个问题。 〈三〉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若不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也就是说获得和所受损失不相称的利益,这将损害保险人的合法利益,更深层次将否认或是减损保险活动的价值。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否认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使用,诚然,人身保险中并没有超额保险或是重复保险,这一切源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不可估价性,但是笔者认为,损失补偿原则毕竟是保险活动的根基,无论人身保险或是财产保险均受其影响,只是所受影响的程度不同罢了。即使人身保险中也不能大大超过保险利益投保,也应有个额度的限制,此额度的基础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以下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中,凡可使投保人产生经济利害关系的标的,都具有保险利益。
股权结构是指不同性质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所谓平衡股权结构,是指公司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相当接近,没有其他小股东或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平衡股权结构可能出现的问题:(1)股东僵局可能形成;(2)公司控制权和利益索取权可能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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