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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这样暂扣车辆: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
暂扣期限限定为20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行为人违法的基本事实,扣押的法律依据,以及行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听取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制作扣押清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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