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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债中存在以下诉讼风险: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被告不明确、不立案的风险;因错误或遗漏被告而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以及无法证明其主张的风险。...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4、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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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七十一条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2、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债务,3、合同债务中出现漏洞导致权利得不到保护,4、在合同债务中的恶意履行,5、虚开支票,套取货物。根据《》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七十一条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被告不明确具体,不予立案的风险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6、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的风险7、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8、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9、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10、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11、不及时申请诉前、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12、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13、不按时交纳诉讼费、保全费14、不按时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15、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16、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17、诉讼执行过程中签字不核对笔录被法院忽悠的风险18、没有律师帮助的风险19、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对带来的风险20、受诉法院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21、地方保护风险22、执行法院选择不利风险23、诉讼请求过高额法院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24、不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风险。《》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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