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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逐步实施草畜平衡的各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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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林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对草原的面积、等级、植被构成、生产能力、生态状况、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实行动态监测并共享监测信息成果,及时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野生药用植物和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应当为野生动物设置合理的迁徙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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