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什么情况下会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寻衅滋事...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一般是基于目无法纪、藐视社会公德之原因,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显示威风、肆意发泄低级、不满情绪而“无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产生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没有事先的准备和明确固定的侵害对象,侵害或殴打的对象一般很随机。其在人数上也没有限制,往往表现为一人或随意纠集几人,无端滋事或小题大做,侵害或殴打与己方毫无纠葛之人,事件的发生具有临时性和突发性,且其在人员纠集、工具选择、殴打对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临场随意发挥的不特定性特点,对殴斗时间、地点、方式亦无确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对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则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如果寻衅滋事后行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对特定个人或多人进行殴打,则应视为此时的寻衅滋事行为已具有聚众斗殴行为性质,具备想象竞合犯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主体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4、主观特征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围静坐、下跪、喊冤、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穿状衣、举状牌(纸)、打横幅、放喇叭、燃鞭炮,滞留不走、起哄闹事的;(三)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四)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及信访接待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停放尸体、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七)故意伤害、非法拘留、诬告、侮辱、诽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00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