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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主体采取了有别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作法,采取区别制。 1、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下列原因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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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撤销权的主体为双方当事人。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主体为赠与人以及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其中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能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下,行使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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