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秉公办事;(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知识,有独立工作能力。(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给予函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31人已浏览
623人已浏览
1,171人已浏览
5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