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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指的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法人参加诉讼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1、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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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复议。对于两级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应当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默认和维持。如果允许相对人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查后判决复议机关作为,复议机关可能作出要求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作为的决定,而不作出具有实体内容的决定。这就使得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了一个环节。 第二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不服,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复议决定维持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诉讼,而不宜对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因为复议机关虽然作出了决定,但其决定不具有实体内容,且维持了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如果允许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很可能产生第一种表现中所谈到的结果,使行政争议的解决多一个环节。 第三种表现是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特定相对人申请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要求该机关作为,该机关接到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后仍然不作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复议机关的决定提起诉讼显然是不妥的,虽然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可视为改变原行政机关的决定,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对相对人有利。因此相对人只能对最初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第四种表现是应当作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按照法律规定无须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特定相对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行政不作为是损毁等中央形象的主要原因之一,但比较可怕的是民众几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习惯了这种行政不作为的态度,针对行政不作为主动低及行政诉讼的更是少之又少。特别是法律上这样来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本来就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维权。
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指的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与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法人参加诉讼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以依法登记的为准,如,的董事长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但没有完成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例如: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因纠纷诉至,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了李某,但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这时,李某有权要求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一、二款
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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