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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用汇、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
国家建立和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不得对中小企业执行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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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的行为,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调整资金结构,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资金结构,为本地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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