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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害人针对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财产受毁而产生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一项赔偿请求,是司法机关在解决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处理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该制度的可赞之处在于,大大节省受害人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和减低司法成本。当然,受害人在刑事判决前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法的周期往往比刑事诉法的周期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物质损失的,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受害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施行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盗窃罪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法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是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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