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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财产 离婚不分割

2021-01-16
张某是白银市一家国企退休干部,由于年事已高加上多年患病,拟订一份遗嘱,将自己现居住的位于白银区友好路的一套房产指定由自己唯一的女儿孙某继承。为了将来不给女儿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张某还在该遗嘱中明确说明,该套房产属于女儿孙某一人所有,其他人无权干涉。之后不久,张某又通过公证机关,对该份遗嘱办理了公证。2009年张某去世之后,孙某依照遗嘱将该套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2010年,孙某与丈夫于某离婚。在双方就孩子及财产问题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于某提出要分割孙某继承母亲的房产,遭到了孙某的强烈反对。   本案中,于谋是否有权分割孙某继承的财产呢?甘肃开诚律师事务所陈鸿亮律师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认定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本案中,虽然该套房产的取得发生在于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但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于某对此无权要求分割。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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