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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户口的收养孩子随养父母迁户口,这属于亲属投靠落户的情形; 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已经上了户口就是正式成立收养关系,你们要是迁户口,养子的户口就是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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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在公安领取入户审批表; ⒉填表后到单位(无单位的到社区出具意见)出具意见并盖章,备齐有关证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 ⒊将审批表和证明材料交公安并领取回执; ⒋对证明完备、手续齐全的,公安在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公安分局; ⒌等候分局、市局的验证或调查复核通知; ⒍收到批准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处办理。
一,需要提交的手续材料 1.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3.收养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 4.县(区)以上的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 5.被收养人的户口证明 6.县(区)计生局出具的证明 注意:办理以上内容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各一份(A4纸) 2/3 二,办理流程以及时限 1.准备好上述材料,到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分局户政部门 3.分局户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科 4.市公安局户政科收到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批决定,批准的签发《准迁证》,不批准的退转材料。 3/3 祝愿大家都可以找到家庭的孩子
一、关于如何办理子女收养证,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领养证: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依法进行登记。表明被收养人由谁来监护,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收养人要对被收养人履行相应的抚养等义务,同时被收养人也要履行对收养人的相关的法律义务。领养证全称为:收养登记证。 四、被收养人条件: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限制)的小孩。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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