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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鉴定上诉状怎样写明呢?

2022-07-30
另案卷中有一份CJQ1999年10月与QX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纳税凭证,该证据成立于2000年以前。而2000年6月双方签订的四份协议中有一个共同的条款,即“诉讼双方把各自抵押(顶账)的房子退还给QX公司后,由SF供应公司统一结算。”因为上诉人在上述协议签订之前,已经按照自己在工程中的投资数额从QX公司取得了一套价值24余万的房产抵顶工程款。被上诉人也取得了QX公司的两套房产约48万元抵顶工程款。如果当时该抵账行为没有发生变化,则本案的争议也不会发生。 2000年6月,因为被上诉人要求获得工程款,并同时要求退还抵债房产。经与QX公司协商后这才产生了2000年6月10日的三方协议,随后SGF又与上诉人签订了6月10日的两方协议和6月25日的两份协议。并于7月10日由SGF和QX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这些协议都明确规定“将抵押房产退还给QX公司,CJQ、MJ和SF供应公司与QX公司的抵账协议及有关购房凭证作废。” 这个重要的事实证明:诉讼双方在2000年6月10日以前,因各自取得了QX公司的抵账房产,所以双方不存在相互代替结算的事情。而2000年6月10日三方协议约定将抵账房产退还给QX公司,并同时约定“崔、米二人的垫付工程款237400元由SF供应公司结算并给付,把垫付工程的票据交给SF供应公司。”上诉人按照约定将抵账房产退还给QX公司,并将垫付工程票据交给了被上诉人,这才产生了被上诉人统一结算工程款并负有向上诉人支付垫款的义务。 由于被上诉人在另案执行阶段单方面减让债权并结算了QX公司的工程款,导致上诉人的垫付工程款无法收回,所以被上诉人必须向上诉人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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