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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后,如果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取得了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则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
1、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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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有限公司股东变更的,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主债权有效的,公司就要承担担保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变更的还款期限仍在担保人的保证期限内,担保人依据原来的担保合同,仍然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主合同变更以后,原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全改变了,由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涉及到担保人的主要利益所在,还款期限的改变,会影响债务人实际的财产状况,也会影响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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