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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
符合条件的可以判处缓刑。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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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法中仅规定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累犯不能适用缓刑,但并未规定被数罪并罚的罪犯不能适用缓刑,换言之,被数罪并罚的罪犯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但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刑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被数罪并罚后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就不能适用缓刑了。
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当适用缓刑。1.不能依据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即使“数罪的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时”也不能考虑适用缓刑,因为这是依据数罪并罚最后的执行刑来确定的。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不应依据执行刑而应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宣告刑在一罪一罚中就是执行刑,但在数罪并罚中,宣告刑并不等于执行刑,必须要依据宣告刑来决定执行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必须具备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决定执行的刑期也在三年以下,而数罪又都具备缓刑的其他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数罪中有一个罪不宜判处缓刑而应判处实刑,或者数罪中有一罪的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上,或者决定执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上,都不能适用缓刑。从实践中来看,数罪刑罚同时被判处缓刑,并且数刑中最高刑期在三年以下,才能适用缓刑,但这种情况几乎没有。2.从缓刑的适用条件来看,除了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条件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个条件当然还包括非累犯条件。在实践中,由于后一条件规定含糊,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只考虑前—条件,认为只要刑期在三年以下,就可以适用缓刑。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例如,某地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火车票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陈某犯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样的量刑是否妥当,引起了很大争议。在此案件中,陈某犯有数罪,而且都是故意犯罪,这表明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难以满足“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要求和条件。3.虽然刑法对于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没有明文规定,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曾明确规定,对经济犯罪的被告人数罪并罚时不适用缓刑。虽然该解释已经被废止,但废止的原因并不在于此,因此,数罪并罚不适用缓刑的这一法律精神对现在的司法实践仍然具有指导意义。4.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虽然对累犯的量刑与并罚数罪相比,前者更强调对那些怙恶不悛的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因为他们曾受过刑罚处罚,仍不思悔改,但在重视犯罪人人身危险性方面则是相同的,即人身危险性大的,处罚也相应变重。一般来说,累犯在刑满释放或赦免以后,只要犯一个故意罪,就可构成。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这一罪,即使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但在并罚数罪中,如果承认可以适用缓刑的话,则与该条的宗旨可能会发生冲突,出现量刑的不均衡,即行为人所犯数罪都是故意犯罪而最后总刑期又不高于三年,可以适用缓刑,而构成累犯的后罪即使处刑很轻,却不能适用缓刑。
1、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原判缓刑既已撤销,并罚后当然就不能再适用缓刑。特别是对于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 2、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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