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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就是不予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希望您能满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
申请人在接到《补正通知书》后5日内未补正“向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民用住宅变更为非民用住宅的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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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好多人都在问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规定是否合理,今天我来帮你解释一下,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都不受理,具体的在《行政复议法》中有相关规定: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许退字〔xx〕号 我局于xx年xx月xx日收到你/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xx,如你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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