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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
法院没有实施逮捕的权利,具体的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有决定逮捕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拘传、取保候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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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公安3日内提请批捕,检察院7日内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0日。 特殊情况: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1到4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14日。 更特殊的情况:(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公安在3日基础上可以延长30日,检察院7日批捕,即拘留不超过37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是四个月以上。对于某类案件,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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