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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料,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是指在没有通过正当的手续向相关部门申报审批获得生产经营许可及报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私自交易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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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量刑: 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属于严重犯罪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属于特别严重犯罪情节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克;(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公斤以上;(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公斤以上;(6)醋酸酐和三氯甲烷超过20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是,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转换成制毒物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应当立案追诉。为过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准备)起诉。走私制毒品行为,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它可以被认定为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五)选择无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绕行出入境的路段;(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和寄送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避免依法监管易制毒化学品。明知他人犯走私制毒品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共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刑法》第350条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走私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A.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B.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C.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00千克; D.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E.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2、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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