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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
猥亵儿童罪与强奸幼女罪存在如下区分: 1、触犯的罪名不同; 2、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同; 3、行为方式或目的不同。强奸幼女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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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 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一)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须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奸淫14岁以下儿童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有相似之处,可能表现为抠摸下半身、吮吸、搂抱等行为,无需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但是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有:(1)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者行为的目的是奸淫14岁以下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者行为则无此目的,其目的是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畸形、变态的性欲。(2)不同的行为方式。前行为的方式是奸淫,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是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和下流行为,可以发生在异性或同性之间。(3)不同的行为主体。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后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可以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犯罪。(4)侵权对象不同。前者受到侵害的对象14岁以下的幼女;后行为侵害的对象是14岁以下的儿童,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也可以是男性儿童。
(一)奸淫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淫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淫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三)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须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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