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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量刑标准

2022-08-16
根据刑法关于属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文认为,可以从提供网络服务和利用网络提供公共服务这两个角度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具体而言,提供下列服务的主体,应当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1)网络接入服务、信息服务、数据中心服务、网络加速服务、上网服务、应用服务、域名服务等网络接入、存储、传输、应用服务; (2)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政务、金融、通信、交通、民航、教育、医疗、能源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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