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是找警察局及上级警察部门; 二是去当地的信访局; 三是进行申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效力范围: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
现在法院执行庭不再收取执行费了,所以你尽快的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执行庭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他们强制执行,因为对个人是指1年,对单位指的6个月,所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法院执行公务证是为了法官执行公务而由省级法院统一制作颁发的证件。另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同性质的证件。所以说伪造法院执行公务证,后果是很严重的。
第一,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法院发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 第二,执行审计制度。执行法院组织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被执行人名录公示制度。最高法院在策划建立执行社会信用系统,也叫做执行社会威慑机制,把每年执行的案件全部上网,网上公示,并和银行系统连接,达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监督,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系统功能在于:如果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却另外投资成立新的公司,在登记过程中工商机关查出来,将不给他注册登记;银行在网上看到其欠债不还就不给他贷款;等等。威慑机制非常理想,最高法院执行办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正在操作中。 第四,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制。债务人不能高消费,宝马车、奔驰车开着、洋楼住着,这个不能允许。很早以前,深圳法院就这么做:他们召开了一次债务人大会,全市债务人都来了,债务人开着大奔、宝马来的,散会时候钥匙被全留下,而且不能再拥有这样的车,有力地促进债务人主动偿债。这在许多国家都有这个规定,我国立法上应当肯定下来,债务人不能有高消费,要形成社会监督。 第五,财产举报制度。很多地方很灵验,重赏下面必有勇夫,奖金有的由债权人支付。 第六,财产调查权。债权人的律师可执执行法院的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七,预立案登记制。这是深圳中院创造出来的,这个做法很好,四川执行局局长也表示要这么做。债权人防止超期限丧失申请执行权,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在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下,申请预立案登记;什么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了再交申请执行费,法院才正式立案,当事人减少了诉累,法院也节省了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劳动。 第八,轮候查封制度。 第九,制发债权凭证制度。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4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