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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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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职业介绍补贴;(二)职业培训补贴;(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六)就业见习补贴;(七)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八)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十)其他支出。
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际、全国和全区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XX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修改后的《条例》中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取消晚婚假和晚育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继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明确五种可再生育一胎的情形等相关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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