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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现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大气...
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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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统一发布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等信息。市气象部门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等大气环境质量专业信息。
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现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企业聚集区淘汰自备燃煤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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