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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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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合伙企业是两人以上(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共同经营关系所形成的某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主体。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1、首先合作企业承担债务。 2、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作伙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无论自己在合作协议中承担的比例如何。 (2)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所有合作伙伴不仅自己投入合作企业的资金和合作企业的其他资金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还在偿还不足的情况下,合作伙伴自己的财产对债权人负有偿还责任。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组织体,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则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前者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则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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