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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有几个填几个。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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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如下分摊方式:主要依据子女和数量,若为独生子女的,其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有所不同,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体现差别性,应以鼓励赡养老人为功能定位,设置一定的标准和门槛。这里要明确,并不是家中有老人,就能够享受此项扣除,而是要充分确认某个社会成员确实履行了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才能有资格享受。然而,如果采取逐人确认的话,征管成本也会太高。一个可替代办法是运用社会信用体系的办法,列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负面清单”,一旦某个社会成员发生了清单所列事项,那么将在一定时期内失去赡养老人专项扣除资格,比如被举报查实违反赡养老人义务者、法律讼诉后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打骂老人并确定是本人责任者、列入纳税信用黑名单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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