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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打了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立治安案件后,可以先对当事人进行传唤。如果当事人拒绝,公安机关可以强...
前半句没太明白你的意思。 “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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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不知对方伤势如何。如果伤势不严重,仅是一些轻微伤那么倒也没啥大事,你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就可以的,如果对方伤势严重,构成轻伤或是轻伤以上的伤情,那么就不知是赔偿的问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当然你也说了是对方先动手,你还手将对方打伤,现在就要看你当时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果构成那么也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不构成那么就要根据具体伤情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对你的工作肯定是有影响的。
当事人的行为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不用赔偿对方损失。更不是寻衅滋事罪了。《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如果情节特别轻微的,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如果受害人发现公安机关有包庇或者不作为行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人民检察院投诉控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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