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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一、立案时,自诉人可以对被害人的犯罪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包括对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伤害和死亡。第二,在只有一个被告人的公诉案件中,如果被害人遭受的损失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如果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事实难以查明,犯罪情节难以认定,不应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第三,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提起了几起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调查记录和伤残鉴定的,应当列为被告;没有侵犯事实的,不应当列为被告,并退回相关材料补充。第四,自诉人诉状中的每一项诉讼请求都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被诈骗的受害人可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时报案,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立案。报案程序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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