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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依据是什么?

2021-09-2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可依据的法定理由有: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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