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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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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另外,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内容:1.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没有约定稿酬的,每千字不得低于50元;2.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并且除法律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5.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无须支付报酬,前者须支付报酬。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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