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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2名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
在《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时人的委托代理人做了详细的规定,代理人的数量、范围都在其中。只有对代理人进行合理的规范才能保证民事诉讼高效、秩序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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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活动一般都是由当事人亲自进行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当事人不能亲自去人民法院起诉或出庭应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在委托他人代理诉讼时,必须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意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是对委托代理人能否代委托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要求,代委托人进行和解,代委托人提出上诉等问题,以便于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避免因代理人活动超出授权权限而产生新的诉讼。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正因如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1)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又有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是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之所在。(2)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因而必然要求这种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必须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3)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决定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但是具体的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则是由委托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人的这种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不具有当然的“全权”性质,因而也不能随意代为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而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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