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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不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伤情复杂,医疗卫生专业较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天。另外,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时间,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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