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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故意隐瞒其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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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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