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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比例税率税目比例税率 1、财产租赁合同 1‰ 5、货物运输合同0.5‰ 2、仓储保管合同 1‰ 6、产权转移书据0.5‰ 3、加工承揽合同0.5‰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0.5‰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8、购销合同0.3‰ 税目比例税率税目定额税率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1、权利许可证照五元 10、技术合同0.3‰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五元 11、借款合同0.05‰ 12、财产保险合同0.1‰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物业管理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深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企业与劳动者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改制、重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用人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人单位不得擅自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第三条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在制定或修订劳动规章制度时,特别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予以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同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争议、管理。第二章劳动合同的内容第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包含以下主要条款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事项: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二)基本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三)补充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他须补充的内容双方约定。补充协议和其它约定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相同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必须填写起止年、月、日。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主要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必须规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并约定相关保守用人单位经营生产、技术等秘密的内容。一般生产、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可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八条劳动者初次在亚盛实业(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期限要以工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的需要分别签订。(一)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须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引进短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与本人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期;其他员工可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订立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二)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三)其他双方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为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不得由他人代签。法人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第十一条劳动者在亚盛实业(集团)股份公司范围内发生工作调动,应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在五天内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在兰单位凡使用临时工的岗位,或因生产(工作)需要增加劳动力临时使用,须报人力资源部,先在公司内部解决。内部无法解决时,具体需用人员单位方可使用外部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用人单位可办理用工签约手续。被用人员与其他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与其签订合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凡用人单位责任人,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的连带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五条劳动者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归用人单位所有,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也不得利用用人单位的和本人工作、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谋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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