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的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此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人没有死亡,如果属于重伤,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会坐牢,但是,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判处缓刑,不需要坐牢。2、如果不属于重伤,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不会坐牢。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5、《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个问题是没有唯一答案的,所以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当然,如果是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并且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就很有可能坐牢。《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还需要注意一点,这个建议很重要。那就是如果真的撞死人了,不要逃也不要慌,冷静地处理,该叫救护车就叫救护车,该报警就报警。事情既然发生了,自己肯定有一部分责任,但要不要承担大部分责任还不好说,这需要等相关部门进行确定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旦逃跑,那就会有很大的可能性坐牢,再加上事态严重,那很有可能在监狱里待上五年以上了。要不要坐牢的标准是,责任的大小和事故的严重程度。一般而言,如果是撞死了,但是责任不在开车人身上,那么就不需要坐牢了。如果因开车人的过错,那么需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了。一般就是轻判,重则一到三年,轻则就几个月。当然,即使犯事了,但是认定为情节轻微。这样即使被判刑了,也不一定会坐牢呢,有很大的机会是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必须指出,开车撞死人是开车人自己不想也不愿意见到这种情形的,才适用上面的分析。如果是开车人想致人于死地,那事情就不是那么简单了。很有可能是蓄谋已久的杀人案,或者是报复社会的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的案件。希望以上见解,能帮到各位!
如果因违反交通规则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并谅解的,可从轻减轻对刑事责任的处罚。如果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36人已浏览
368人已浏览
4,963人已浏览
2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