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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合同解除作为违约救济制度,只有使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才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格原则。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是将解除权赋予...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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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英美法系规定: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减低价格;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g.请求损害赔偿。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表现有: (1)不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 (2)不按合同规定受领货物。出现以上情况,应采取哪些补救办法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a.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如买方不支付货款,卖方可以采取: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价金;请求赔偿和解除合同。 b.卖方只能请求损害赠偿,而不能解除合同。买方拒收物和拒绝支付货款时,卖方可采取两种不同的救济方法:一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当货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时,如买方拒绝受领货物或拒不付款,卖方一般无权对买方提出价金之诉,而只能以买方不接受货物为由,对买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于买方,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买方无理拒绝货物,卖方可以以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为由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向买方提出支付价金之诉;二是买方已经接受了货物,而拒绝对付货款,卖方唯一的救济方法就是向买方提起价金之诉,要求支付货款。二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对货物所享有的物权。英国法律规定,当买方不支付货款时,卖方可以对货物进行以下两种权利:留置权:即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可以对货物行使留置权,把货物留下来作为支付价金的担保,直至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为止。一旦货物脱离卖方占有(已发运过去),卖方就不能行使此项权利,而只能行使中途停运权。停运权:是指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把已脱离其占有但仍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重新取运回来的一项权利。行使此项权利需具备以下条件:卖方必须已经交出了对货物的占有;买方确无清偿能力;只能在货物的运输途中行使。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 (1)不交货交货是卖方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对卖方违反买卖同规定拒绝交货,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当卖方拒绝交货时,买方可采取实行履行救济方法,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同时买方也可采取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赠偿的救济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则强调:一切合同义务都当事人所作为的许诺,即使做出许诺的一方没有过失,也构成违约,同样应承担违约责任。《公约》规定:在卖方拒不交货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三种救济主法: a.要求对方履行交货义务; b.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合同; c.请求损害赔偿。 (2)延迟交货《公约》在延迟问题上的处理方式,参照《德国民法典》的做法,在第49条规定,只有当卖方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撤销合同。《公约》还规定,无论买方采取保种救济方法,都不妨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即使买方已经以卖方迟延交货为理由撤销其合同。 (3)货物与合同不符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买方应采取哪些补救方法,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公约》规定,即买方应在发现或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情形的性质,否则即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可采取以下几种救济方法: a.要求交付替代物; b.要求对不符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 c.在宽限期内履行; d.要求减低价格; e.交货部分合格的情况下,不能全部解除(如果是机械配件可以)。 f.撤销合同(解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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