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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情节一般的,为拘役六个月;(二)采用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三)采用暴力方法强...
根据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正案九》规定,猥亵罪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男人的性自由也将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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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妇女的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所谓隐私权,是指妇女所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其私有领域的不可侵犯(包括其身体不能偷看、猥亵等)是其重要权能所谓名誉权,是妇女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属性和特点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强制猥亵、的认定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虽然未对本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采用非暴力手段猥亵妇女,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2.本罪与(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 (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 (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 (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强行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动机目的,某些情况下,也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但决不具有违背妇子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和目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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