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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无形资产不是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肯定是计入营业外收入。 转让商标使用权,虽然写“转让”,但转让的是“使用权”,相当于让渡资产使用权(包括...
一般须由出资人/股东先进行评估,评估后由股东/出资人名下过户到公司名下,即到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商标局,办理相关登记。如是技术秘密/非专利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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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专利收入需要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2、同时按转让专利收入扣除相关税收、费用后,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收入扣除缴纳的相关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区别不同收入分别处理:(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应纳税所得=收入*(1-20%)(3)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20%
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税目税率表所规定的应税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应当依法缴纳营业税。其计税方法是:以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其他相关知识: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法专利权人,同样也可以与他人订立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非技术转让属于无形资产转让范畴,根据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行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非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非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别,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由此可见,现行税收政策将转让技术纳入“营改增”范围,应该缴纳增值税。 为维系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性,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非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非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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