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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数 复印件数 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及配偶、房屋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房...
办理期房贷款前期准备工作: 借款申请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除贷款金额外的购房款,开具购房发票;携带开发公司提供的商品房预登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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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抵押贷款流程:1。借款人持有效购买(建设)住房资料、首期付款凭证收到并填写申请表,借款人(配偶)单位签字后提供的贷款资料提交中心审核;2、中心审核贷款申请;3。通知借款人(房地产所有人)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开立还款账户,办理保险手续。4、借款人签订贷款(抵押)合同,填写房地产抵押(或期权)登记表,由中心经理核对;5、借款人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期权抵押证书(或其他权利证书)交回中心。6、资金分配:中心根据完善的贷款(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书(或其他房屋权利证书),将贷款资金分配给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并通知受托银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员工应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提取的,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购买我市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3个月。 2、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 3、在丽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E类高层次人才,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仅高层次人才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1、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须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2)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3)申请人的商业贷款未还清且必须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及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规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3、转贷额度(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最高限额。 4、申请材料(1)转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2)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商业贷款购买住房的合同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证明文件。(3)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证明及申请转贷日前的还贷记录。(4)抵(质)押等担保的相关材料。(5)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第3项留存原件。 5、办理程序(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填写《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意向表》,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后通知办理转贷手续。以未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已抵押的所购房屋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所购住房开发商(须为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揭合作协议的)提供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阶段性担保(担保书格式附后);以已办理所有权证的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所购住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应由借款人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贷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申请;以本人、第三人及与公积金中心签约中介机构提供的有价证券、公积金等作质押或所购房以外的现房作抵押申请转贷的,直接办理。(3)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承办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须明确具体划款方式及帐号),办理担保手续后,承办银行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商业贷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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