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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中可以做行政诉讼的原告的主体有被拆迁房屋或者是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是承租人,其如果对于拆迁不满意的,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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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3、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2)人民政府。
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是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以下主体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1)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3)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其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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