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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办理代理手续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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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律师进行会见时,不可以对律师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律师会见的时间、次数不受限制。只要是羁押部门正常的工作时间,律师都可以去进行会见。
可以。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想要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特别许可。 2、注意,这种限制仅局限在侦查阶段,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的会见便不得受到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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